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782民初17397号 原告: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丹桂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iv>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后里居民委员会原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 原告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里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后里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后里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后里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润建设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供电工程(土建部分),并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截止2017年1月9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将上述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原被告双方均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上盖章确认审核结果,最终该工程审定金额为1160671元。现原告已全部完成工程施工且已审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总结算价的95%,现原告已收到被告工程款760000元,占合同造价总工程款的60%。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42600元的工程款。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26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后里村经济合作社答辩称,被告不是不付这个钱,是因为原告没有把路做好。被告之前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但后面路没有做好,群众反映很强烈,故尾款不能支付给原告,要求提交第三方重新检测。重新检测包括污水井、电力井、雨水井,因为原告的施工与合同不符,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问题,包括做路填渣,按照规定是有填渣的规格,但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对于工程验收的问题,被告代理人曾经去后宅街道办事处反映这个问题,后宅街道办事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宅街道办事处的纪委负责人明确说要检测,但是不知为何后来又审计验收掉了。被告代理人后来去问,但纪委的人说他们不知道为什么会验收掉。对于工程款,被告要求经过第三方重新检测合格以后才会支付。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陈述称,被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涉案工程的质量没有问题,根据后宅街道后里村供电工程(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单,该验收单经过了被告工作人员、被告以及被告居民监督委员会的签字盖章确认,并经过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确认,涉案工程经过验收为合格,故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另根据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明工(2017)第58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审核,并对涉案工程部分工程款进行了核减,共核减工程款116777元,审定工程结算造价1160671元。综上,原告认为,涉案工程已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工程款已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鼎润建设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中标本案涉案工程“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供电工程(土建部分)”的事实。 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关于工程进度款的约定为“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返还”的事实。 证据3,工程延期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关于涉案工程工期延期问题约定不做奖罚处理的事实。 证据4,竣工报告原件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承包的涉案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各方验收合格的事实。 证据5,工程咨询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承包的涉案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审计的事实,证明涉案工程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160671元,证明被告于2017年8月4日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中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结果进行确认的事实。 证据6,义乌市村级工程项目款支付监审单原件及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35%的工程款金额为342600元的事实。 被告后里村经济合作社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原告中标应该是属实的;证据2,合同是真实的;证据3,没有意见;证据4,验收的过程答辩的时候已经讲清楚了,验收日期是2016年12月26日,对验收掉的问题街道里没有处理;证据5、6,没有意见。 被告后里村经济合作社为支持自己的抗辩,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录音优盘(手机载体是***的号码:180××××8170,手机可能录音没有保存了)一份,2016年12月26日在后宅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现场有***、***、***、***还有***妻子***,证明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的情况。这份录音已经交到过浙江省纪委,后来又转到后宅街道办事处。 证据2,照片打印件三十六张,证明施工的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鼎润建设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由于原告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没有提供书面的文字整理资料,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证据2,该组照片未经过原告的确认,也未经过国家机关部门的公证,也没有经过各方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确认,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也有异议,本案的涉案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高低压管道、电缆排管敷设、电缆沟及电缆井制作,该组照片也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该组照片不能说明原告承建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留下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被告可以向原告主张维修责任,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都不是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发[2016]52号文件以及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后街办[2017]162号文件,52号文件证明义乌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起航社区居民委员会,后里村隶属起航社区辖区范围;162号文件证明2017年8月9日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公布换届选举结果,后里村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是***。原、被告双方均对上述文件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其上加盖有后里居民委员会和后里村经济合作社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确认涉案工程由原告中标施工的证明力;证据2,其上加盖有后里居民委员会和后里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及原告公司公章,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合同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的证明力;证据3,被告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4,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盖章签字确认,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确认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的证明力;证据5,被告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确认涉案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1160671元的证明力;证据6,被告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确认被告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42600元的证明力。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未提供原始录音载体进行核对,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不足以推翻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事实;证据2,该照片反映的现场状况本身无法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分项比对,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该组证据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义政发[2016]52号文件以及后街办[2017]162号文件,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31日,原告鼎润建设公司中标取得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供电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项目。2015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后里村经济合作社及后里居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供电工程(土建部分);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包括高低压管道电缆排管敷设、电缆沟及电缆井制作;合同固定总价为1277448元;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时间,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期约定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进场开工建设,于2017年1月9日完成施工。2017年1月12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原告的工程延期报告上盖章签署意见,同意对本工程工期不做奖罚处理。2017年1月17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现场验收,涉案工程验收合格。2017年8月3日,经后里居民委员会委托,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浙明工[2017]第58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1160671元。2017年8月4日,后里居民委员会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760000元。 另,2016年11月3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发[2016]52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义乌市后宅街道起航社区居民委员会,其辖区范围含原后里居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经招投标,由原告鼎润建设公司中标建设施工的事实清楚。原、被告及原后里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2016年11月3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发[2016]52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义乌市后宅街道起航社区居民委员会,其辖区范围含原后里居民委员会,故后里村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归属于起航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后里村的经济管理职能仍归属于被告后里村经济服务社,故本案的合同义务由被告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17日经各方验收合格,故原告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2017年8月3日,经后里居民委员会委托,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1160671元,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价的95%即1102637.4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进度款76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为342637.4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42600元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后被告即应支付结算价的95%,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从2017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对涉案工程质量重新检测的抗辩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2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