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丹桂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后里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里经济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后里经济合作社作为建设单位并未签署同意工程延期不做奖罚处理。从原判采信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证据均有加盖后里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事实来看,凡是作出书面意思表示的,必须加盖后里经济合作社的印章予以确认才有效,而工程延期报告上并没有该印章。本案所涉工程建设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经合法程序根本无法验收合格,更何况后里经济合作社并未参与现场验收,更未在竣工报告上签章。建设合同的签订需后里经济合作社盖章,竣工验收亦应经其盖章确认才有效。2016年11月3日,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里居委会)管理职能归属于起航社区居委会,经济管理职能归属于后里经济合作社,故此后后里居委会不复存在,以后里居委会名义所作的签单行为不具法律效力。二、原判证据不足,采信不当。鼎润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延期报告、竣工验收证据材料、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均没有后里经济合作社的盖章,且后里居委会的名称及加盖的公章已不复存在,故上述证据应认定为无效。再者,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政府部门已责成三方着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委托程序不合法,评估过程不能反映事实状况,存在关键数据任意涂改、前后矛盾等严重瑕疵。三、原审无视上诉人要求第三方质量鉴定的要求而直接判决,显失公平。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已发生多起举报和上访事件,上诉人不但不同意验收,也一直在寻求专业的技术部门进行质量鉴定。综上,案涉工程量相差40万左右,加上延误工期,现上诉人所付工程款已超出总工程款的60%,上诉人可不再继续付款。 鼎润建设公司二审辩称,一、后里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被上诉人按约、按时开展了后里居委会供电工程(土建项目)施工工作,因后里居委会当时正在进行的是整体化改造,几个改造项目在同时施工,项目之间的施工顺序需要相互配合,故被上诉人的项目施工周期才会出现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基于此,被上诉人与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就工期达成了本项目工程工期不做奖罚的合意。2.涉案的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浙明工(2017)第58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经被上诉人以及监理单位一起确认共同选定的,程序合法;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可以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而在该份报告中,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尽审查义务,就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中的瑕疵问题,在最终的工程结算款中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扣减。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报告应予确认。二、一审法院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8月31日,被上诉人中标取得后里居委会供电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项目。2015年9月24日,被上诉人与后里居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里经济合作社也在该份施工合同上进行了盖章确认。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19日进场施工,于2017年1月9日完成施工。2017年1月17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被上诉人和设计单位现场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7年8月3日,经建设单位后里居委会的委托,由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浙明工(2017)第58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审定涉案工程结算价款为1160671元。2017年8月4日,后里居委会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上盖章、签字确认。根据被上诉人与后里居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1条中的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约定,现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建设单位以及后里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作为承担后里居委会经济职能的机构,之前76万元工程款也已按约支付给被上诉人。综上,被上诉人认为后里经济合作社及后里居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按约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工作,后里经济合作社应当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鼎润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26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31日,原告鼎润建设公司中标取得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供电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项目。2015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后里村经济合作社及后里居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居民委员会供电工程(土建部分);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包括高低压管道电缆排管敷设、电缆沟及电缆井制作;合同固定总价为1277448元;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时间,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期约定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进场开工建设,于2017年1月9日完成施工。2017年1月12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原告的工程延期报告上盖章签署意见,同意对本工程工期不做奖罚处理。2017年1月17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现场验收,涉案工程验收合格。2017年8月3日,经后里居委会委托,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浙明工[2017]第58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1160671元。2017年8月4日,后里居委会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760000元。另,2016年11月3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发[2016]52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义乌市后宅街道起航社区居民委员会,其辖区范围含原后里居委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经招投标,由原告鼎润建设公司中标建设施工的事实清楚。原、被告及原后里居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2016年11月3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发[2016]52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义乌市后宅街道起航社区居民委员会,其辖区范围含原后里居民委员会,故后里村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归属于起航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后里村的经济管理职能仍归属于被告后里经济合作社,故本案的合同义务由被告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17日经各方验收合格,故原告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2017年8月3日,经后里居委会委托,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1160671元,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价的95%即1102637.4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进度款76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为342637.4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42600元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后被告即应支付结算价的95%,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从2017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对涉案工程质量重新检测的抗辩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2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后里经济合作社提供如下证据:检测报告两份、施工图纸(作为辅助证据,辅助证明检测报告)一份,共同证明讼争工程混凝土厚度、强度不合格,钢筋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钢筋报告中的检测结论显示底板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报告第4页,芯样外观质量不完整,是因为没有办法提取完整的芯样,也证明混凝土强度不够,一提取就碎,且无法量取厚度;第6页第4项厚度是26mm,根据下面备注的设计要求应当为200mm。抗压强度也无法检测,根据检测规范,获取芯样过28天要进行压力的测试。C25是指一平方毫米要承受250公斤的重量,而本案钻芯取样时就已碎,充分说明了混凝土的厚度、强度是不合格的。设计图纸是建设合同的附件,备注都有说明有哪些设计要求,设计厚度是200mm,强度是C25,钢筋设计图纸上也有标准是12*150,建设工程无法达到设计要求。鼎润建设公司质证认为:一、对钢筋位置扫描检测报告三性均有异议,该份检测是由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单方委托的,无法体现检测过程。被上诉人施工是整个项目,而检测的只有一个井,取样有问题,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检测的井是否为被上诉人施工的井盖亦无法确认,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二、对混凝土路面强度(厚度)检测报告书三性均有异议。首先,委托单位也是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单方委托,检测报告无法体现检测过程,无法确定真实性,且从备注第一栏第一点可以看出取芯部分是由上诉人董事会成员指定送检,该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独立性都受到质疑。而从其检测结果可以看出,取样存在问题,在不确定是否为被上诉人施工的产品中取出四个样品,而检测结果均是无法量取、无法检测,说明质检报告不具有任何参考意义,更无法达到上诉人想证明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明目的。三、施工图纸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鼎润建设公司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浙明工[2017]第58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载明“一、工程概况10.工程质量:约定合格,验收合格”、“三、审核说明6.本工程核减造价116777元,主要核减部分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后里经济合作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二是后里经济合作社能否因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案涉工程款?关于第一个争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鼎润建设公司与原后里居委会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工程延期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造价审定单上的签字盖章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真实有效。后里经济合作社作为后里村履行经济职能的机构,理应履行支付案涉工程款义务。后里经济合作社提出,原后里居委会在工程延期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以及工程造价审定单上签字时已经被撤销,而后里经济合作社并未在上述三份材料上签字,故其无需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后里居委会被撤销的文件下发后,其印章仍在继续使用,确属不规范现象,但村级组织被撤销后印章在短期内使用有其特殊原因及存在必然性,加之上述三份材料在居委会盖章的同时,均有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村委的签名确认,在未有证据证明印章系伪造、冒用等违法情形下,对原后里居委会盖章的效力仍应予以确认。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案涉工程作为后里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范畴,后里经济合作社理应合理安排工程所需资金,故其应该承担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责任。关于第二个争点,根据规定,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不能再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后里经济合作社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因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现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里经济合作社不能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二审中,鼎润建设公司向本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针对少数混凝土现浇井底板存在厚度不足的问题,从维修金58000元中予以扣除,并承诺案涉工程维修期间延长至五年。如若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其他质量瑕疵,后里经济合作社仍可主张从维修金中予以扣除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后里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由后里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