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275号
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0010920322638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曾用名: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118F。
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