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4986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北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瑞欣大厦****000070990114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北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5.44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