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正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7102民初81号 原告: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元阳水村二区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正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14号城馨**第3幢2**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正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襄阳市正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6元,减半收取计4953元,由原告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