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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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22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的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陕0322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工程款803000元、利息(以未履行款项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693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22执恢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