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12楼1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129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西新街新城吾悦广场六楼商管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XXXXXXXXXXXE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86965.08元,并以286965.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10月7日全国银行间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3日为24790.2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911元、申请执行费4544元。 2024年1月26日,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210.32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311755.32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911元,申请执行费45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