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6民初256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始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加征30%计算);2.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负责***机库钢结构提升工程项目,项目工程总价为250000元,某甲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某乙公司亦支付了100000元,余款150000元某乙公司以建设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虽经某甲公司多次催促,仍拖欠至今。为维护某甲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在网架提升过程中因其提升设备质量问题,人员操作过错在网架提升造成局部构件施工安全问题,某乙公司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重新加工替换变形的网架构件,后总包方及建设单位要求某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结构安全性的鉴定报告,但是某甲公司一直拖延不出具,造成总包方对某乙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并从结算工程款直接扣除。因某甲公司的提升质量导致总包方迟迟不给予结算和付款,至今仍扣留某乙公司62万余元的工程款未支付,除了罚款之外造成某乙公司增加了人工费、材料费、加工费及未及时收回工程款利息等损失,暂定50000元,具体待鉴定后再确定变更请求,综上,某甲公司的诉请金额不应当得到支持。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付款损失100000元;2.判令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人工费、材料费、加工费、利息等损失暂定50000元(待鉴定后变更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9日,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机库钢结构网架提升工程委托给某甲公司完成,某甲公司负责提升设备操作,完成钢结构网架的提升,某甲公司必须严格安全生产,若因其原因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某甲公司承担。2019年6月29日,某甲公司在1号机库大厅钢结构网架提升过程中因某甲公司顶升设备等问题,提升油缸不能进行提升工作,使得网架提升过程中出现不同步的情况,致使网架的整体受力体系受到严重破坏,造成局部网架构件出现了变形的质量问题,某乙公司不得不采取措施,紧急重新加工替换变形的网架构件。后总包方及建设方要求顶升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但某甲公司一直拖延不出具,后总包方对某乙公司给予100000元的安全质量违章罚款并直接从某乙公司的结算价款中扣除,因某甲公司的提升质量问题,还造成总包方至今仍扣留某乙公司工程款623210.16元未向某乙公司支付,为维护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反诉。 某甲公司辩称:1.第一项我们不认可,并不能证明是因为我们的工程导致的罚款,我们是提升工程,而整个机库项目就是提升,并不能认为罚款针对我们的施工质量问题。2.人工费、材料费不认可,我们不存在质量问题。3.反诉费应该由某乙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9日,某乙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与某甲公司作为受托人、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就***机库钢结构提升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乙方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负责钢结构网架提升方案设计;2.负责提升设备(包含提升油缸、液压泵站、控制系统、传感器、钢绞线及其附件等)并按我方要求及时进退场;3.负责提升设备的安装指导与调试;4.负责提升设备操作,完成钢结构网架的提升;5.负责设备的往返运输及其保险…8.负责实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总包方与甲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二、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负责提供钢结构网架完整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2.负责各种临时结构的制作、安装、加固及质量安全保证;3.对乙方提升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搬运、退场和穿钢绞线,甲方提供起重设备并协助人员配合…6.负责提升过程的协调和监控…。本合同的履行方式:现场技术服务。四、验收标准和方式:将钢结构网架提升到指定的位置,采用现场实施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本项目报酬采用包干价格,提升费用2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计50000元,全部提升完成后一月内支付剩余合同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全额9%专用发票后一月内支付剩余费用。在提升过程中,由甲乙双方各派一名最高指挥长负责提升中的所有命令,双方提升前必须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设备、提升支架及网架等结构进行严格检查,符合要求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在提升过程中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设备、提升支架及网架等结构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双方均可发出指令,立即停止。在危险排除后,再签字确定可以继续提升。双方总指挥长必须在提升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2019年6月28日,钢结构网架提升正式开始,第一天较为顺利,次日提升过程中,某乙公司员工***向某乙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报告称“五号柱子和七号柱子有点下沉”,并附两张图片称“我给你发的两个照片,正常的油缸中间都有一块白的,它那油缸没收回来嘛,没收回来是咋回事,唯一就是D50这个”,***回复称“好的,收到”。当天下午,某乙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员工王某称“这是我们现场人员拍到的照片,就是其他的所有的提升点,那个油缸都是已经归位了,只有这个出现问题,这个点油缸没有归位,还是处于提升状态,你自己看一下”,王某回复称“没有归位的那个应当是没有问题的,那回位的这个倒是有可能滑下去,你这个全反了”。2019年7月11日,某甲公司员工王某通过微信与某乙公司员工***沟通称“王总,当初变形的那个杆件的照片你那还有吗?麻烦发我一张,我让结构部的人计算一下,做个总结”。2019年9月16日,某甲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某乙公司员工***微信沟通称“东航那边摆平了吗?”,***称“没呢,这周二东航总部带队过来进行技术鉴定,评估结果,关键是提升不同步造成网架变形了,看看结果如何吧”,***称“难讲的,这个跟制造安装有关系啊,讲不清楚,为什么其他点没有,说实在话,网架这个很柔性的,差距在几公分根本不影响结构强度”,***称“因为这个点网架提升不同步差了将近20公分”,***称“现场没发现?”,***称“提到快顶的时候才发现”。2019年10月12日,***通过微信向***询问“上次的事情怎么处理的?”,***回复称“别提了,东航要罚总包20万,总包要我们处理他们不管,我正和总包的项目经理找东航…尽量把问题降到最低化…”。2019年12月4日,***再次通过微信向***询问“武汉的事情怎么说?”,***称“有时间你最好能来趟武汉,咱们一起和东航谈一下,尽量把问题化小了”,***称“我觉得拖着也不是办法,大家商量一下你看扣多少钱就行了,尽快把这个事情了结吧,我也不想再折腾了,如果有机会下次再合作吧”。2020年9月15日,***再次询问进展情况,***称“目前甲方这边一直不给我们办结算,验收单上也不给签字,我们都完工两个月了,我也正在找他们呢”。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100000元。2019年7月31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了2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报道,2021年4月20日,某丙公司机库正式投用,面积近50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2架737-800型飞机进行定检、维修或大修,是目前湖北民航中最大的机库。2021年5月17日,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安全/质量违章罚款单》,载明:在2019年6月29日由贵公司负责的钢结构网架由机库大厅地面整体提升至机库柱顶过程中,因贵司所采用的靠附楼侧一处柱顶的提升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提升油缸不能进行提升工作,同时其负责提升工作的专业提升技术人员未及时发现,专业提升管理人员也均未及时观察到位,使得网架在整体提升过程中因此点的提升油缸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此处网架出现了局部严重变形,使得网架的整体受力体系受到了严重破坏,经总包项目部决定处以100000元的罚款。2021年10月29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办理结算,在结算单扣款处,显示罚款100000元. 庭审中,某甲公司称其工作内容为把焊接好的钢结构网架提升至指定位置,人员和机械都是某甲公司提供。某甲公司还称提升过程中有一根网架确实出现变形,但我们随即对变形的网架进行了更换,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质量问题。某乙公司称变形的网架是局部变形,有很多根都变形了,如果全部更换会出现较大的安全隐患,我们为了减少损失,避免隐患,就更换了其中两根,并不是某甲公司更换的,整个网架提升有12个提升点,在提升过程中有一个提升点不工作,导致该点因重力变形,是我们工作人员巡视中发现的。某甲公司否认提升过程中有一个提升点不工作,称变形有多种原因,有工艺和焊接原因,不是因为设备不工作。 另查明,某甲公司具备特种工程(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某甲公司陈述,其是使用自有的专业设备和人员按照某乙公司要求,完成钢结构网架的吊装工作,故本案不涉及建设工程,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吊装工作进行的第二天,某乙公司就发现提升设备的其中一个油缸未能复位和正确工作,向某甲公司进行了报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罚款单也明确提到“提升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提升油缸不能进行提升工作”,能够证明某甲公司的专业设备出现了问题导致网架出现变形。某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某甲公司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乙公司没有特殊设备的吊装工作资质,专门选择了有资质的特殊设备起重吊装服务商某甲公司进行,某甲公司在提供其优势业务的专业承揽服务时,特别是本案涉及到的机库网架的吊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应当在各个阶段尽到审慎义务。但吊装过程中不但出现了吊装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网架变形的事故,吊装过程中其专业技术人员也未及时发现,在某乙公司巡查报告后才发现,其责任不在某乙公司而在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应当对某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乙公司在与总包单位结算时,总包单位明确因该事件在结算金额中扣除罚款100000元,该损失应由某甲公司全额赔偿。 关于更换钢架的人工费、材料费、加工费,从某乙公司提交的照片来看,共更换两根钢架,某甲公司称其公司更换了一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某乙公司也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对更换钢架的费用进行造价鉴定,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切实定纷止争,本院酌定更换的钢架使用人工费、材料费、加工费合计2000元。至于某乙公司称总包方扣留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其与总包方已经办理结算,可依据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 综上,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2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以及抵消某甲公司应赔偿的损失100000元及2000元,某乙公司还应向某甲公司支付48000元(2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00元)。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因某乙公司未支付款项事出有因并非恶意而为之,故对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海某某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8000元; 二、驳回上海某某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海某某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24元,由江苏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反诉费1650元,由上海某某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22元,由江苏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