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5民初1056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中国某某公司福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福建某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5485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