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449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电信枢纽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与福州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电信公司退还2017年12月多收及乱收的通讯费61元,退还2018年11月多收及乱收的通讯费61元,并赔偿500元。2.停止乱收费,退回后续多收费,取消保底及优号。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在福州电信公司所属中国电信福州屏山营业厅,办理了电信号码189××××7927过户手续,约定“过户费10+8打入话费,24小时生效,原套餐协议有新户主承担。本月费用由新户承担”。因当天福州电信公司系统问题,未能直接受理,办理预留单,同时约定无异常24小时生效,如有问题福州电信公司会主动联系***。后没有联系***,话费不是按照套餐消费,而是按照保底100元扣费,***从来没有承诺过同意最低消费100元,只有答应过户原户主的套餐承担,后来又改了套餐(降低套餐费),福州电信公司但是还是按照100元扣费。作为国有企业的福州电信公司利用国家(全民所有)号码资源,设置了特殊条件,且未告知消费者,从预留单上看,过户费较小金额都能写出,但保底消费未能说明而在后续的直接扣费,严重侵犯***的权益。综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福州电信公司辩称,1.***于2017年3月14日、15日至福州电信公司办理过户及套餐变更登记手续,福州电信公司将天翼号码189××××7927从原户主何进敢过户至新户主***。在办理过户业务时,福州电信公司通过预留单及客户登记单明确新户主过户后须承担原套餐协议内容,即原户主使用的讼争号码项下的所有业务内容均有新户主承担,故福州电信公司收取***100元保底金额的行为合理合法。 2.经核实,原户主何进敢于2014年10月22日至福州电信公司新装讼争号码189××××7927并与福州电信公司签订客户登记单以及优质号码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新装天翼保底套餐,优质号码使用协议书中第一条第1款明确约定“何进敢保证诉争天翼号码189××××7927在网期间月最低消费能力能够达到100元”,即讼争号码在网使用期间每月最低消费100元,若月消费达不到协议规定的标准时,福州电信公司有权从话费账户中扣收差额部分。故福州电信公司依据原户主套餐内容及与***签订的过户协议,收取***保底100元无任何不当。 综上,福州电信公司是严格依照电信服务合同收取***套餐费用,不存在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诉称事实与实际不符,无任何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22日,案外人何进敢至福州电信公司新装使用189××××7927的移动号码,双方约定使用新装天翼保底套餐(保底200元),浮动后保底金额100元。 2017年3月14日,***与案外人何进敢向福州电信公司申请将移动号码189××××7927过户至***名下,约定原套餐协议由新户主承担。2017年3月15日,福州电信公司向***出具客户登记单,该客户登记单第三、四条显示变更后套餐内容包含天翼优质号码预存保底浮动套餐及天翼优质号码套餐(保底2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据以主张福州电信公司多收、乱收通讯费的依据是福州电信公司未将讼争移动号码189××××7927的保底消费100元套餐内容予以告知,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与案外人何进敢于2017年3月14日前往福州电信公司处办理号码过户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预留单》已明确载明原套餐协议由新户主承担,据此,***应当知道讼争号码保底消费100元的事实;2017年3月15日,福州电信公司向***出具的客户登记***确载明变更后的套餐内容包含保底消费(保底200元)的内容,虽然该客户登记单未载明保底浮动套餐的金额,但根据保底消费200元的套餐内容,福州电信公司仅按照保底消费100元的套餐内容执行扣费的行为来看,***的权益亦未得到侵害;综上,***主张福州电信公司多收费、乱收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没有证据证明福州电信公司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事实,其诉请返还通讯费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请福州电信公司停止多收费、乱收费,亦本院不予支持;另,其诉请取消保底消费及优号套餐内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 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