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8821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电信枢纽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福州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电信福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电信福州公司退还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多收及乱收的费用1585.7元,并赔偿4557.1元;2.停止乱收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在电信福州公司所属的屏山营业厅,办理了电信号码189××××7927过户手续,约定“过户费10+8打入话费,24小时生效,原套餐协议由新户主承担。本月费用由新户承担”。因当天电信福州公司系统问题,未能直接受理,办理预留单,同时约定无异常24小时生效,如有问题电信福州公司会主动联系***。后电信福州公司没有联系***,但***发现话费不是按照套餐消费,而是按照保底100元扣费。***未承诺同意按最低消费100元付费,只答应按过户原户主的套餐承担。后来***改了套餐(降低套餐费),电信福州公司还是按照100元扣费,产生账单扣费套餐补差费1403.78元、爱音***信息费120元,爱音***功能费61.92元。电信福州公司利用国家(全民所有)号码资源,设置了特殊条件,且未告知消费者,从预留单上看,过户费较小金额都能写出,但保底消费未说明即直接扣费,严重侵犯***作为消费者的权益,遂***起诉其退一赔三,并承担诉讼费用。 电信福州公司辩称,1.讼争号码过户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应承受原债务人何进敢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于2017年3月14日、15日至电信福州公司办理过户及套餐变更登记手续,电信福州公司将天翼号码189××××7927从原户主何进敢过户至新户主***。在办理过户业务时,电信福州公司通过预留单及客户登记单明确新户主过户后须承担原套餐协议内容,即原户主使用的讼争号码项下的所有业务内容均有新户主承担。原户主何进敢于2014年10月22日至电信福州公司新装讼争号码189××××7927并与电信福州公司签订客户登记单以及优质号码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新装天翼保底套餐,优质号码使用协议书中第一条第1款明确约定“何进敢保证诉争天翼号码189××××7927在网期间月最低消费能力能够达到100元”,即讼争号码在网使用期间每月最低消费100元,若月消费达不到协议规定的标准时,电信福州公司有权从话费账户中扣收差额部分。故电信福州公司依据原户主套餐内容及与***签订的过户协议,收取***保底100元无任何不当。2.原套餐包含爱音乐业务,电信福州公司并未擅自增加套餐。彩铃业务于2019年7月已经退订,讼争号码项下已无该业务套餐。综上,电信福州公司是严格依照电信服务合同收取***套餐费用,不存在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诉称事实与实际不符,无任何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22日,案外人何进敢至电信福州公司新装使用189××××7927的移动号码,双方约定使用新装天翼保底套餐(保底200元),浮动后保底金额100元。 2017年3月14日,***与案外人何进敢向电信福州公司申请将移动号码189××××7927过户至***名下,约定原套餐协议由新户主承担。2017年3月15日,电信福州公司向***出具客户登记单,该客户登记单第三、四条显示变更后套餐内容包含天翼优质号码预存保底浮动套餐及天翼优质号码套餐(保底2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2日,***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诉至本院,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收取月保底100元费用为由,要求电信福州公司退还2017年12月多收及乱收的通讯费61元,退还2018年11月多收及乱收的通讯费61元,并赔偿500元;停止乱收费,退回后续多收费,取消保底及优号。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10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自案外人处受让涉案号码,且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签署的《预留单》明确载明原套餐协议由新户主承担,故原机主与电信福州公司达成的电信服务合同发生了概括转让,***作为权利义务的受让人在接受电信服务的同时应承担按原约定套餐内容支付电信服务费的义务。涉案手机号码的消费账单显示,电信福州公司每月保底收取100元费用,若当月消费的各套餐总额不足100元的,则以套餐补差费的方式收取以补足100元,故案涉手机号项下的手机资费套餐系每月保底消费100元的资费套餐。电信福州公司按照转让前的套餐资费标准向受让人***收取包括爱音***信息费、爱音***功能费及套餐补差费在内的月100元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主张电信福州公司多收费、乱收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停止乱收费。本院认为,首先电信福州公司不存在乱收费之事实;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