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510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电信枢纽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与福州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电信公司赔偿其误工费1000元及交通费、精神损失费500元,共计1500元;2.判令福州电信公司向其退还乱收取的费用500元;3.判令福州电信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福州电信公司利用职务便利随意重复叠加流量,虚构欠费,不断催款缴费,否则就突然停止手机,使用权限(套餐功能)为追求不当利益,造成**通信费损失、误工费损失、交通费损失、精神损害等共计金额20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福州电信公司辩称,1.福州电信公司每月通过下发提醒短信告知用户套餐使用情况及流量使用详情查询途径,依照电信服务合同对**套餐外溢出流量进行收费,合理合法,不存在乱收费现象。2.**与福州电信公司通过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福州电信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举证证明福州电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福州电信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定违约责任方式,**要求福州电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亦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福州电信公司乱收费,其首先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其当庭陈述对中国电信营业厅自助机打印的流量详单无异议,而流量详单仅可由电信用户自行打印,故其应提供其认为福州电信公司乱收费月份的流量详单辅以其充值记录、扣费记录以证明福州电信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但其并没有对此尽到充分的举证义务;其主张福州电信公司多收费500元,亦没有具体福州电信公司指明多收取费用的具体月份;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活动的举证规则,其应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请福州电信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费用500元,本院碍难支持。现因**不能举证证明福州电信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诉请福州电信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系合同纠纷,**诉请的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格权受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