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705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 法定代表人:于冬,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电信枢纽大楼。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信息产业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1号楼。 负责人:***。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信息产业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