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2民初3172号
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1105X0。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216丰园大厦A座10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06395H。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10号院1号楼首层1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与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电梯安装费89185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5821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各项诉讼请求合计:94767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电/**产品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昆明空港经济区***(一期)”项目安装48台电梯。电梯安装款为1758640元。《安装合同》第三.2条约定在验收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付清剩余50%安装款;如因非原告原因导致未取得政府部门验收报告的,被告应于正式开工后六个月内付清合同款项;《安装合同》第三.4条约定,如被告原因导致分批交货或安装,各批次安装款相应分批按比例结算。《安装合同》附件一《施工必备条件》约定由被告提供符合土建图要求的土建标准和正式电源。2019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昆明空港***更换电梯型号及***增加一台电梯安装补充协议》,被告将两台迅达5500型号电梯(合同号B4702335-336)变更为5200号电梯(合同号:XH920308-309),电梯安装价格做相应调整。原二台安装价格为59240元,变更后安装价格为56000元,安装费减少3240元;被告增加一台***区域电梯(合同号:X1920266),安装价格为28300元。《补充协议》合计增加价格为25060元。2019年11月15日,因被告项目现场电梯机房、井道进水以及配套设施进度滞后造成原告反复停工撤场等原因,原、被告签订《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进水配件更换费用和二次进场费,合计:7.7万元。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述《安装合同》及其两份补充协议,合同项下49台电梯安装款合计18607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项下49台电梯的安装义务。其中:(1)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合同项下40台电梯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2)2020年6月3日,合同项下1台***增补电梯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3)合同项下8台电梯(合同号:XH920308-309、BH702377-382),于2019年12月20日开工安装并安装完毕。但因被告未提供正式电源、机房接地线不合规范、机房门高度不符合政府验收要求等原因,在原告多次提示后,被告仍未做整改。2020年9月15日,云南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因8台电梯(XH920308-309、BH702377-382)的电梯机房门高度不符合验收要求需整改。2020年9月30日,在被告整改完毕后,该8台电梯验收合格。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项下的49台电梯已安装完毕并取得政府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清合同项下剩余全部电梯安装款,计89185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为此,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答辩: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予以驳回。首先原告一直是迟延交付,逾期工期长达多年。第二、对方一直延迟提交检测的时间;第三是对方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至今没有整改。
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55821元;2、被反诉人更换42栋消防梯、转角商业8台电梯轿底;向反诉人交付厂检单及随行电缆、电梯固定支架;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自实际**之日起12个月的安装质量保证期并交付49台电梯的全部资料;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电/**产品安装合同》,是“昆明空港经济区***(一期)融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竣工移交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人已经于2018年4月2日支付了50%的工程款(40台)即764800元。2018年3月27日40台电梯到场,被反诉人分三批安装,同年8月18日40台电梯安装完毕,但没有厂检和国检,未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2019年6月6日,反诉人增加1台***区域电梯,协议约定:安装日期为被反诉人收到预付款后的4周。反诉人于2019年11月8日支付了预付款,但该电梯于2020年6月3日才取得云南省特种设备安装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另外8台电梯到货日期是2019年9月14日,2019年12月20日安装完毕。上述合同项下的49台电梯,其中40台电梯验收合格日期是2019年12月27日;***1台电梯取得验收检验报告的日期是2020年6月3日;另外8台电梯取得验收检验报告的日期是2020年9月20日,且资料交付不完整;另外9台电梯的验收检验报告资料至今为交付燕园公司,根据《电/**产品安装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最攻竣工移交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可见反诉人已经迟延交付,构成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在未按约定日期竣工,应按延期天数向反诉人支付每天未按期完成安装之货物安装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逾期竣工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即被反诉人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反诉人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42栋消防梯、转角商业8台电梯箱底部变形凸起;19号楼1号楼、2号楼,23号楼1号楼、2号楼,24号楼1号楼、2号楼;25号楼1号楼、2号楼,26号楼1号楼、2号楼电梯导轨支架膨胀螺栓部分没有弹垫;钢丝绳**未调整;机房线槽地线未固定;限速器防护罩未安装;厅门门头支架固定胀栓的垫片未电焊等。反诉人针对上述诸多问题发函给被反诉人,但至今未整改,被反诉人存在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安装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分检验合格后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货物生产完毕之日起的18个月,2020年9月20日双方约定由被反诉人延保12个月至2021年9月20日,基于被反诉人未进行实际免保,因此应承担起实际免保之日起12个月的安装质量保证期并交付49台电梯的完整资料,否则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也无法对下一年度的49台电梯进行检验,该49台电梯将因缺少电梯资料无法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二遭到罚款且无法正常使用。
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答辩:第一、我方不存在安装延期的问题,针对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请求予以驳回;第二、关于更换42栋消防梯、转角商业8台电梯轿底;向反诉人交付厂检单及随行电缆、电梯固定支架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并且我方认为本案是一个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该项诉请系买卖合同纠纷;第三、关于被反诉人承担自实际**之日起12个月的安装质量保证期并交付49台电梯的全部资料的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安装的质量保证期是经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货物生产完毕之日18个月,先到日期为准。本案中根据我方提交的验收报告,都有电梯的生产日期。本案诉争的前四十台电梯的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安装完毕12个月的质保期已过,后面安装的8台电梯和***的电梯的生产的质保期也已过。至于交付49台电梯的资料的诉请,前40台电梯的资料,我方已提交,后9台电梯的资料,未提交。
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一、1、2017年10月21日燕园公司与迅达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H702337-382B4702335-336的《电/**产品安装合同》约定燕园公司委托迅达公司安装型号为SCHINDLER5200MMR的电梯(合同编号为BH702337至DH702348,提升高度41.1,单价42300元)12台、SCHINDLER5200MMR的电梯(合同编号为BH702349至DH702376,提升高度29,单价36500元)28台、型号为SCHINDLER5200MRL的电梯(合同编号为BH702335至DH702336,提升高度10.5,单价29620元)2台和SCHINDLER5200MMR的电梯(合同编号为BH702377至DH702382,提升高度15.6,单价28300元)6台,上述安装费合计1758640元,安装地点为昆明空港经济区***(一期)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最终竣工移交日期最迟不晚于2018年10月30日;按电/**土建布置图要求完成土建施工,提供《施工必备条件》中所列燕园公司的工作,指导燕园公司制定人员进行电/**所需电源的接入及监控系统和电梯五方通话系统的线槽的安装和布线;燕园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迅达公司有***工期;部件安装调试完成后,经迅达公司部门验收合格,迅达公司应书面通知燕园公司,燕园公司在收到迅达公司“电/**安装竣工报告后三日内签署签章;如燕园公司既未在前述3日内签署**又未提出工程确实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有效证明,则可视为工程通过验收;在安装人员入场后七天前燕园公司向迅达公司支付开工款879320元,在验收完毕后10日支付剩余款项879320元,燕园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或其他原因造成安装延期,迅达公司有***工期,同时燕园公司应按延期天数每天向迅达公司支付所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的总价的3%;安装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货物生产完毕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迅达公司收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验收合格证书及本合同全部款项和相关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款项后20日内,迅达公司移交电梯和文件,双方应在安装工程项目移交书上签署并**”。2、2019年6月6日燕园公司与迅达公司签订《昆明空港***更换电梯型号及***增加一台电梯安装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昆明空港经济区***(一期)”电梯安装合同因项目采购方案变化须在原***区域新增一台33**电梯(合同编号为X1920266,单价为28300元);将上述合同安装型号为SCHINDLER5200MRL的电梯2台变更为型号为S5200MMR的电梯2台(合同编号为XH920308-309,单价28000)。3、2019年11月15日燕园公司与迅达公司签订《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电梯安装现场配套设施进度滞后、电梯机房及井道进水、反复停工撤场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费用40台电梯进水配件更换人工费17000元、二次进场费6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77000元。
二、1、2019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确定合同编号为BH702337至DH702348、DH702365,型号为SCHINDLER5200MMR的电梯检验合格。2、2020年1月3日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确定合同编号为BH702349至DH702364、BH702366至DH702376,型号为SCHINDLER5200MMR的电梯检验合格。3、2020年6月3日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确定合同编号X1920266的电梯检验合格。4、2020年9月30日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确定合同编号为BH702377至DH702382,型号为SCHINDLER5200MMR的电梯、XH920308至XH920309型号为S5200MMR的电梯检验合格。
三、1、2019年6月6日迅达公司向燕园公司出具《***项目现场款项支付问题20190606》载明:“……定***项目共48台电梯,其中ABC户型40部电梯分别于2018年2月30日、2018年3月30日货到工地,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2019年4月10日开始安装工作,截止2018年12月28日撤场至今,AB户型共28台电梯,目前22台电梯已完成厂检首检,剩余6梯厂检首检及22台梯厂检整改关闭由于损坏配件不到位,导致厂检工作被迫中断至今,C户型12台电梯,进水损坏配件不到位,导致厂检工作被迫中断至今……电梯验收完毕后10日内……该批发货40台梯(合同号:bh702337-376),安装总价1529600元,本次申请支付50%,计¥764800元……”2、2020年6月12日燕园公司向迅达公司出具《电梯安装工程款联系函》确定迅达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的对账函燕园公司已收到,由于迅达公司原因致使延误验收,后期50%的工程款只能待最后九台验收取证交付资料后支付。3、2020年6月12日迅达公司向燕园公司发送《电梯安装过程配合计划事宜》确定***项目的8台电梯在安装中,存在五方通话没有做、机房照明不亮、机房还是临时电,没有接正式电源等问题,要求燕园公司配合解决。4、2020年7月1日燕园公司的律师向原告出具《律师函》确定迅达公司2020年6月20日发送的催款函燕园公司已收到,燕园公司认为迅达公司完成剩余8台电梯安装验收并取得合格证后,将安装验收资料全部移交给燕园公司后,燕园公司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迅达公司。5、2020年8月19日迅达公司向燕园公司发送《公函》明确由于电梯安装工程中存在五方通话等问题,导致电梯验收不通过迅达公司不承担责任,迅达公司已报送验收,验收时间2020年9月15日。6、2020年6月3日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确定产品编号为XH920308-309,77-82的8台新装电梯由于机房门应符合要求需要整改。7、2020年9月21日迅达公司向燕园公司出具《迅达中国保养销售及服务标准信函》确定合同号为BH702237-348,369-376,349-368共40台电梯约定免费保养将于2020年9月20日到期。
四、1、庭审中迅达公司自认未向燕园公司交付合同编号XH920308-309、BH702377至DH702382的电梯产品合格证、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资料。2、庭审中燕园公司对于迅达公司诉请未付安装款金额891850元是无异议的。3、2020年5月20日迅达公司作为移交方与燕园公司作为接收方签订《安装工程项目移交书》确定昆明空港***一期燕园公司收到迅达公司的40台电梯产品合格证、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燕园公司与迅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H702337-382B4702335-336的《电/**产品安装合同》、《昆明空港***更换电梯型号及***增加一台电梯安装补充协议》和《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电/**产品安装合同》约定迅达公司履行电梯的安装义务,燕园公司应向迅达公司支付安装费,且庭审中燕园公司对于迅达公司诉请未付安装款金额891850元是无异议的,现迅达公司要求燕园公司支付尚欠安装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迅达公司诉请燕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燕园公司以迅达公司逾期安装为由要求迅达公司支付诉请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电/**产品安装合同》约定按电/**土建布置图要求完成土建施工,提供《施工必备条件》中所列燕园公司的工作,指导燕园公司制定人员进行电/**所需电源的接入及监控系统和电梯五方通话系统的线槽的安装和布线;燕园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迅达公司有***工期,在验收完毕后10日支付完毕所有安装款,本案中根据2020年6月3日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内容,结合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燕园公司与迅达公司之间的信件来往,可以确定迅达公司未按期完成电梯安装,是因为燕园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电梯安装的条件,故燕园公司要求迅达公司支付逾期安装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由于本案诉争的电梯安装是分批次验收的,最后一次验收的时间是2020年9月30日,燕园公司未按期支付电梯安装款,违反双方《电/**产品安装合同》的约定,故迅达公司要求燕园公司支付违约金,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燕园公司要求迅达公司交付49台电梯的全部资料的诉请,庭审迅达公司自认未向燕园公司交付合同编号XH920308-309、BH702377至DH702382的电梯产品合格证、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资料,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依法支持迅达公司向燕园公司支付合同编号XH920308-309、BH702377至DH702382的电梯产品合格证、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资料。至于燕园公司要求迅达公司承担自实际**之日起12个月的安装质量保证期的诉请,由于燕园公司与迅达公司签订的《电/**产品安装合同》约定安装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货物生产完毕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本案诉争49台电梯保质期均已过期,故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燕园公司要求迅达公司更换42栋消防梯、转角商业8台电梯底和交付厂检单及随行电缆、电梯固定支架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安装款8918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582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交付合同编号XH920308-309、BH702377至DH702382的电梯产品合格证、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资料;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277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