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437号 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859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