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1956号 原告: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10号院1号楼首层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诉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燕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832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原告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2号楼房屋用于酒店等经营需要与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三台恒达富士无机房乘客电梯,被告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测量了原有电梯轿厢尺寸确定了更换的新电梯的标准,原告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电梯款162000元,于2021年10月22日支付第二笔电梯款216000元,被告安排送货后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轿厢尺寸小于双方确定的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更换并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迟迟不予更换,最后以增加5万元费用为条件与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重新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三台恒达富士无机房乘客电梯的价款变更为59万元,按照该合同3.1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原告购买的三台电梯安装并验收完毕,但被告实际于2022年3月11日才就该三台电梯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京质监许字【2022】(东)00405003号),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开业经营,原告每日租金和运营服务费为23060.66元,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3月11日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和运营服务费的金额为1983216元,双方合同8.2虽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未对逾期安装、验收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低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燕园公司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按合同约定2021年12月15日应当安装及验收完毕,因为原告修改了合同,要求更换电梯操作盘,三部电梯分两次安装,因此耽误了被告的进度,导致了到2022年1月18日才完工,电梯安装完就可以使用,不用等行政许可做出后才可以使用,造成工期的延迟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万***司(甲方、买方)与燕园公司(乙方、卖方)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乘客电梯(恒达富士无机房)3台,合同总价为54万元,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3日历日内支付总价的30%即人民币162000元整,乙方收到该款项后,开始安排生产,甲方因故未按约定如期付款,则乙方交货日期可根据收到甲方相应款项时起相应顺延。电梯到场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216000元整。电梯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计人民币162000元。交货:交货安装周期:乙方收到本合同定金之日起50个日历日内安排并验收完毕,否则每延误一日乙方赔偿甲方1万元损失。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顺延或另议交货时间即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付款,装修方案待甲方确认后电梯开始排产。因电梯尺寸问题,2021年11月26日,双方就三部电梯再行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59万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3个日历日内支付总价的30%即人民币162000元整,乙方收到该款项后,正式安排生产。甲方因故未按约定如期付款,则乙方交货日期可根据收到甲方相应款项时起相应顺延。电梯到场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216000元整。电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同格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计人民币21200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三台电梯轿厢尺寸变更为:并联梯轿厢尺寸调整为:宽1500mm*深1600mm,单梯轿厢尺寸调整为:宽1600mm*深1600mm;费用增加5万元,电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交货:交货安装周期:乙方收到本合同定金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安排并验收完毕。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顺延或另议交货时间即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合同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前两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乙方的书面认可。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甲乙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合同鉴定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于负担经济责任。合同履行中,如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且合同变更需重新确定交货期,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售后服务:乙方在提供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附电梯技术规格:技术规格开门净尺寸、轿厢净尺寸等以双方确认的土建图为准;轿厢装饰及厅门装饰:层站召唤:富士公司先进技术,发纹不锈钢面板,微动控纽,登记带辉光显示。 合同签订后,万***司于2021年9月9日向燕园公司支付电梯款162000元,于2021年10月22日支付电梯款216000元。双方认可,电梯交货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 2022年1月,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万***司发出告知函,内容大致:自2021年12月20日起因贵方电梯施工方迟迟未完工,且在多次催促下无果,没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梯合格证,导致酒店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不具备如期开业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由电梯施工方承担,和华住酒店集团无关。2022年3月,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向万***司发出告知函,内容大致:截至2022年3月1日,距上次告知函发出已逾两月,贵酒店电梯仍未取得运营合格证,导致开业竣工验收迟迟无法开展。华住集团工程,开发、运营等各项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大大延误了项目开业周期,给贵公司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损失,强烈要求贵公司加大督促力度,尽快完成上述事项,我方会尽快安排验收开业,并希望贵公司保留追究电梯施工方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的权利。 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京质监许字〔2022〕(东)00405003号):申请人:万***司……你单位于2022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经我局依法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以下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许可,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内容:同意3台电梯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燕园公司为证明合同履行情况提交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安定路项目电梯衔接群)2021年12月7日起,双方在微信群里对操作盘的设计进行沟通;2021年12月10日,被告:@Mr.zhang电梯操作盘抓紧确认,制作按钮还需要15天左右才可以好;***设计Mr.zhang:设计师没接电话我确定不了,需要设计***确认在这群里问她就行;……IMY:这个可以的,微软雅黑,参考这个做;操纵盘字样微软雅黑,字体大小不一致,你们自己把控下……。2021年12月15日,***(电梯装饰):字体已改完,刷卡器改到下面,确认下@Mr.zhang,请尽快确定,这个生产周期时间长;IMY:……里面的装修可以简单点,我们客人不走那边,看看10F那边有没有要求,……可以保持原来不变……。2021年12月16日,***(电梯装饰):按钮要什么光,建议平时是白光微亮,选中后暖白光;IMY:选中的时候更亮些,不要换颜色,……用这个吧颜色不要太黄2700K……颜色对就可以了。燕园公司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使用单位万***司,检验日期:2022年1月19日,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燕园公司称,其施工系按照万***司的要求进行的安装及装饰,并且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需要使用单位即万***司进行申请,万***司未及时申请,燕园公司只是协助万***司提出申请。对此,燕园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燕园公司告知万***司员工,“王总,报告出来了,您找个人跟我对接,我告诉他怎么在网上注册”同时发送检验报告,2022年1月26日,万***司工作人员回复“找店长”。 万***司与厦门才汇九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万***司承租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2号的房屋。租赁房屋总面积为9823.96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为2021年5月14日至2033年11月13日,其中,第一年即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为租金优惠期……第一年房屋租金及运营服务费含税价共计人民币16834278.1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银行转账记录、告知函、行政许可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万***司与燕园公司在第一次签订合同后,因电梯尺寸问题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两份合同中,虽然标的物无变化,但是合同价格、交货期限以及权利义务等发生了变化,故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对验收时间的约定产生了争议,万***司主张约定的验收时间应为取得行政许可证为验收之日,燕园公司认为应为取得质量应当以其取得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为验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电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为万***司的付款条件,而对燕园公司的交货约定的安装并验收完毕,并未明确约定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故依据《安全法》的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许可为监督管理作用,故燕园公司在其安装完毕后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应视为其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并燕园公司在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后即符合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而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为万***司,故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许可的义务为万***司的义务,且为其支付尾款的条件,现万***司以该义务属燕园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万***司以此主张燕园公司赔偿至2022年3月11日的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的约定,燕园公司应于2021年12月15日完成电梯安装并取得验收证明,但燕园公司实际安装并申请质量检验的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并于2022年1月21日取得了验收证明,对于迟延工期的原因,燕园公司认为系万***司变更了操作盘的设计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在合同中双方仅就操作盘的材质等做了概括性的约定,而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双方就操作盘的细节进行了沟通,故燕园公司作为专业安装电梯的公司,应当对操作盘的制作的程序及技术、工期有明确的预期,故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燕园公司即应当承担保证操作盘的制作亦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虽然万***司的设计人员提出意见花费的一定的时间,但该时间应当在燕园公司的预计之内,故燕园公司应当对因操作盘的制作延误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燕园公司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双方在两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即第二次合同中取消了乙方延误一日赔偿甲方1万元的约定,并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变更为“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何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现万***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燕园公司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开业时间,故燕园公司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其延期交货可能造成的损失,故万***司其以延期开业作为其损失的依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延误部分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亦约定不明,故结合上下文,应理解为燕园公司逾期交货应为合同总价的每天万分之四,现本院确定,燕园公司迟延交货的延迟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月21日,共计36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为7776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509、543、577、5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7776元。 二、驳回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48.94元(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万安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98.94元,已交纳,由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