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372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川,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柯舟,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820日出生,汉族,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10号院1号楼首层12-6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电梯)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园图新电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图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5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2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的斯电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超出了***的诉讼请求范围,本案并非产品质量纠纷;一审判决在未经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径行认定案涉电梯存在质量缺陷,属于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电梯与***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属于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我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奥的斯电梯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燕园图新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对奥的斯电梯的上诉不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奥的斯电梯、燕园图新赔偿医疗费10 000元,误工费20 711元,营养费10 355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51 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诉讼费由奥的斯电梯、燕园图新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结合***陈述、双方出示的监控视频以及证人宋某陈述,2017831日下午,***及工友宋某乘坐电梯前往中国糖业酒类大厦集团公司办公楼第16层排除照明故障。电梯上行至15层到16层之间时,存在一短暂停顿,***及宋某均有自我保护的动作,电梯随后再次启动并停稳在16层,两人步行离开电梯。当事人对该录像真实性无异议。该部电梯标注生产单位为奥的斯电梯,维保单位为燕园图新。燕园图新出具与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证明该部电梯由燕园图新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诉讼中,***对电梯是否存在下坠,是否属于运行故障申请进行鉴定,法院向有关技术鉴定单位询问,称均无法完成委托事项。

关于***就诊的情况,摘录如下:

2017.9.4 人民医院就诊病历,主诉:外伤后四肢疼痛麻木伴头晕3日。现病史:患者自述三天前乘单位电梯坠落,导致颈背部,腰部疼痛,四肢麻木疼痛,伴头晕恶心,并有吞咽不适感。三天来自觉症状加重,来我院就诊。检查:下颈椎及腰椎叩痛,双上肢麻木,左前臂尺侧及左手尺侧半,右前臂桡侧及右手桡侧半麻木疼痛伴感觉减退。右侧大腿及小腿外侧疼痛。辅助检查:X提示:C6/7L4/5L5/S1间隙变窄,余未见明显骨折表现。诊断:外伤,颈椎病,颈椎退行性病变,头晕,肢体麻木,行动不便。

(2)2017.10.28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诊断:颈椎外伤,软组织损伤。

(3)2017.10.30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主诉:头晕2个月。既往史:否认糖尿病、高血压。查体(-)。辅助检查:头MRI:左侧额叶单发腔隙灶。诊断:脑血管病,头晕,头痛。

(4)2017.10.30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诊断:外伤,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肢体麻木,行动不便。

(5)2017.11.13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诊断:外伤,患者外伤后出现左下肢后外侧放射样坐骨神经疼痛症状考虑与L5/S1腰椎间盘突出有关,肢体麻木,行动不便。

(6)2017.11.22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诊断:电梯坠落导致腰部外伤,腰椎间盘突出(L5/S1)

(7)2018.3.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诊断:失眠,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状态。

(8)2018.6.6北京朝阳医院门诊病历

主诉:头部外伤十月余复查。体格检查:神志清醒,言语流利,双侧瞳孔对光反射灵敏,四肢肌力V级。初步诊断:头部外伤,脑外伤后综合征。

(9)2018.9.4北京朝阳医院门诊病历

主诉:自述坠落伤后勃起功能减退1年。现病史:1年前电梯坠落,造成头部,颈部及腰部受伤(人民医院就诊,具体伤情不详),之后自述无法勃起完成性生活,性欲正常,但晨勃消失。既往史:体健。无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病史,否认既往勃起功能下降。个人及家族史:遗传病无。体格检查:男性第二性征,睾丸、阴茎未触及异常。辅助检查:AVS RIGISCAN检测(口服万艾可50毫克后,试听刺激下监测阴茎勃起硬度),未监测到阴茎勃起。生殖激素五项检测正常。初步诊断:男性性腺功能低下。

(10)2018.10.23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疾病诊断书

病情及诊断:主诉电梯坠落致头颈部腰部外伤后勃起功能障碍13个月。13个月前电梯坠落致头颈部腰部外伤,无法进行正常性生活来我院行阴茎夜间勃起监测。3次夜间勃起监测显示无正常夜间勃起(正常标准:至少一次勃起头部硬度超过60%,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诊断:外伤后勃起功能障碍(中度)

(11)2018.12.18朝阳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

诊断: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夜间阴茎勃起提示中度勃起功能障碍。2.我院盆腔动脉未见明显异常。3.我院日间AVS刺激下阴茎勃起测定未发现阴茎有效勃起。4.本院检测内分泌雄激素正常范围。排除内分泌异常、盆腔血运异常导致的勃起功能障碍。

(12)2019.2.27空军特色医学中心放射科

2017.10.12颈椎MR平扫片,2017.10.28腰椎MR平扫片。询问病史:患者于2017831日曾发生头、颈椎、腰部、腰间盘(L5/S1)突出的伤害。印象如下:一、2017.10.12颈椎MR:颈椎退行性变,C3/4-C7/T1椎间盘轻度后突,C5/6C6/7椎体相对缘可见小片状高信号,考虑为急性创伤水肿或椎体相对缘终板炎。二、2017.10.28腰骶椎MR平扫:腰椎退行性变,L2/3-L5/Sl椎间盘膨出合并有L3/4椎间盘左后突,L4/5L5/Sl椎间盘右后突,以L5/Sl椎间盘为著。L5/Sl椎体相对缘见片状短T1、长T2信号,在TlW1像上L5椎体下半部信号减低,考虑为L5/Sl椎体相对缘终板炎,伴有L5椎体下半部水肿,符合急性外伤改变。L5S1椎体上缘许莫氏结节。

2018.2.27 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焦虑抑郁状态,失眠。

2018.3.6 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现病史:自述:20178月受外伤(电梯坠落)以后,不敢坐电梯,夜间睡眠欠佳,就诊我院神经内科,曾经服用安神补心胶囊,效果欠理想。体格检查:意识清晰,对答切题,倾诉愿望强,诉说夜间难以入睡,当时坐电梯的场景,感受会再回忆,多要开灯睡觉。白天则感觉困倦,容易心烦、气急,有时会控制不住发脾气。交谈中情绪尚平稳。诊断:失眠、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状态。

2018.4.10 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主诉:复诊。现病史:目前思瑞康、罗拉,觉服用罗拉后头痛明显。体格检查:……诉说最近自觉睡眠好一些,仍然有心烦、看电视、画画、写字等都觉得做不了,拿起笔心烦意乱的,交谈中神情较前略放松些。

20171221日,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办理工伤证,记载***负伤时间:2017831日,类型:因公负伤,认定部位或职业病名称:头部外伤、颈椎外伤、腰部外伤、腰椎间盘突出(L5/S1)。

***另提供两份体检报告摘抄:

(1)体检日期2017-9-14主要疾病提示:1TSGF检测阳性。2.脂肪肝。3.轻度骨矿物含量减少。4.过敏性鼻炎。

(2)体检日期2018-9-12主要疾病提示:1.双侧颈总动脉内中膜增厚。2.胆囊壁毛糙,肝脏脂肪含量增多(11)3.中度骨矿物含量减少。4.前列腺稍大伴钙化。内痔。

因***被认定为工伤,前期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工伤保险支付。***提交后续治疗费单据,扣除医保外,自付金额为8629.31元。

诉讼中,***申请因“电梯坠伤”后导致阳痿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1936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以“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我中心鉴定能力范围”不予受理。后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受理后,于20191016日作出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如下:被鉴定人***于2017831日受伤。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颈椎外伤,软组织损伤;脑血管病,头晕,头痛;外伤,患者外伤后出现左下肢后外侧放射样坐骨神经疼痛症状考虑与L5/S1腰椎间盘突出有关,肢体麻木,行动不便。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我们检查、阅片所见,分析如下:(1)被鉴定人***主诉本次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夜间勃起功能监测试验(NPT)检查结果显示存在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2)朝阳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记载“盆腔动脉未见明显异常、内分泌雄激素正常范围。排除内分泌异常、盆腔血运异常导致的勃起功能障碍”。(3)被鉴定人***婚后有正常生育史,并可排除其他如结核、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导致代谢紊乱的影响因素。(4)***伤后颈椎和腰椎影像学片反映,其颈椎和腰椎退行性改变,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部分椎体轻度水肿,未见确切骨折征象,提示其颈椎和腰椎受到急性外伤,但外伤相对较轻。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鉴定人目前存在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的后果。本次外伤后其出现了坐骨神经痛、肢体麻木、行动不便及勃起功能障碍,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同时考虑其自身存在椎体退行性改变,目前提示椎间盘突出、脊髓及腰骶神经受压表现以及年龄等因素。由于其致伤原因为电梯从16层瞬间坠落至15层所致,无法评估其椎体所受外力大小,故综合考虑其目前后果由年龄、自身椎体退行性改变和外伤多种因素共同参与所致,参与程度难以明确。()关于阴茎勃起障碍的残疾等级评定被鉴定人***经相应治疗,目前其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条件。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性功能障碍(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符合第5.9.1条第8)款之规定,残疾等级为九级。()关于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现根据其原始损伤特点、实际临床经过及同类损伤一般预后,比照评定规范,我们建议: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考虑以60120日、护理期考虑以3060日、营养期考虑以3060日为宜;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期限使用。***支付鉴定费3150元。

另查,***于2017914日,收到燕园图新职工“盖井泉”支付的“医疗费”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与燕园图新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由有资质的企业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虽然现无证据证明***乘坐电梯发生安全事故,但结合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定电梯运行到15层和16层之间时,确实突发停顿和再启动,电梯内乘客感觉明显。燕园图新陈述这一停顿属于“校正运行”,是电梯一种自检动作,不属于运行故障,如果该校正程序属于随机发生的,作为维保单位以及乘客则均无法提前获悉。诉讼中,***不能举证其乘坐的电梯存在设备安全问题,是因为该电梯运行程序中未将燕园图新所称的“校正运行”程序计入日志。燕园图新按厂家提供的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责任,且电梯的运行问题并非由于保养不当所致,因此燕园图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工作状态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平层准确以及乘坐舒适等基本要求。本案中,该电梯未平稳运行并突发停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校正运行”程序出现在电梯日常运行模式中,不符合客梯运行基本要求,因此应视为一种产品缺陷,奥的斯电梯应依法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

结合工伤认定意见,***在事发当日受伤的损害后果明确为“头部外伤、颈椎外伤、腰部外伤、腰椎间盘突出(L5/S1)”,以上经过工伤认定,说明属于电梯运行中突发停顿与***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其中部分费用已经工伤保险理赔。本次诉讼中,***后续发生的各项损失中,复查以上部位伤情的医疗费,法院按全额计算赔偿金额。***要求赔偿“阴茎勃起障碍”的损失部分,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导致***该伤残后果的病理原因不明,***首次就医时(事发后5日),并未陈述“阴茎勃起障碍”,后工伤认定以及***申请再次鉴定中,均未将该病情计入工伤范围,意味着无证据证明***该病情与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医鉴定意见认为外伤与自身椎体退行性改变、腰骶神经受压及年龄因素,均可能诱发该病情。此外,社会新闻中关于电梯突发故障造成乘客死伤的报道,多给人以恐惧不安的负面印象,考虑***在专科复查期间,多次陈述因回想乘坐电梯情形导致焦虑、失眠,不敢关灯睡眠,因此亦不除外心理及情绪因素的共同作用结果。综上,法院认为奥的斯电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考虑为轻微,赔偿系数确定为20%。***因焦虑、失眠在神经内科就诊并开具药费的相关费用,亦按20%系数确定。

***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综合上述评议,结合***提供的医疗记载的收费明细、处方及门诊诊断证明,确定赔偿金额为4024元。事发不久,燕园图新的职工“盖井泉”已支付给***1500元医疗费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故应从奥的斯电梯赔偿金额中扣除该部分费用。***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考虑***伤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用人单位未开具因伤休假扣发工资的证明,该项请求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鉴定意见所确定营养期,法院酌定为2000元。***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考虑***事发后多次门诊就诊的客观情况,法院酌定交通费为700元。***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结合法院确定的参与度和年限予以计算。***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损害程度以及参与度,酌定为3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524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51 67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3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责任范畴,并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释明,为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奥的斯电梯称,一审法院认定电梯存在产品缺陷是错误的,故申请本院向北京市西城区特种设备检测所调取案涉电梯的历年监督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件。本院认为,案涉电梯是否通过有关机构的质量检测,与本案审理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法律关系上并不存在关联性。故对奥的斯电梯的调查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医疗费的认定。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其工友乘坐案涉电梯前往16层,电梯上行至15层到16层之间时发生短暂停顿,二人同时做出相应自我保护动作,电梯随后再次启动并停稳在16层。正常运行的电梯应具备平层准确、运行平稳、保障安全的基本特征,案涉电梯在日常运行状态下出现突然卡顿,且电梯内乘客感觉明显,案涉电梯未能达到电梯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奥的斯电梯辩称电梯停顿属于“校正运行”,系电梯的一种自检程序,并非运行故障,该“校正运行”没有确定的运行时间,一般在电梯遭遇外力等情况下自行运行。本院认为,案涉电梯“校正运行”若是在不确定的时间、状态下随机发生并出现在电梯的日常使用中时,电梯内的乘客无法预知该校正运行程序并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其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应有保障,心理亦会产生恐慌。奥的斯电梯作为案涉电梯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电梯在日常运行过程中突发停顿,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奥的斯电梯赔偿***相关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燕园图新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其已尽到了管理人的职责,且未有证据证明电梯运行问题系其保养不当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燕园图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次事故与***伤情的因果关系。***多次就诊均确诊其头部、腰部、颈椎等存在外伤,该部分外伤亦经工伤认定,并且部分费用已由工伤保险理赔。综合事故经过、当事人陈述、就诊病例、工伤认定意见等,一审法院认定电梯运行中突发停顿与***上述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并判决赔偿与***伤情相关的后续医疗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主张其“阴茎勃起障碍”损失部分,虽未计入工伤范围,但法医鉴定意见认定事故外伤为出现该病情的可能诱因,且电梯运行障碍确实给***心理、精神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不排除心理、情绪因素对其上述损害的共同作用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奥的斯电梯对“阴茎勃起障碍”及“焦虑、失眠”等损失部分承担20%赔偿责任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奥的斯电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宋 光
审  判  员   陈广辉

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政
书  记  员   史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