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保字第06882号 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8层01-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B区18号楼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345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4万元为该公司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六万零三百四十五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