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1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保字第08253

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1801-10。

法定代表人于庆洲,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B18号楼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

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20135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 345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4万元为该公司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46月19作出(2014)二中民保字第06882号民事裁定,同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在XXX银行XXX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660\n345元。现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在XXX银行XXX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660\n345元的冻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在XXX银行XXX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660\n34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
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