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2507号
原告:**,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阳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永安东里平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北京朝阳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 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