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杏山雷帕得路****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园**整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38797.6元、经济损失10760元及案件受理费103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