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1215号
原告:***,1959年12月1日出生,男,住淄川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杏山雷帕得路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