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保1919号 申请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杏山雷帕得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海滨五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电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