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财保285号 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52177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3号文化商务大厦A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9126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0万元财产。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财保285号 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52177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3号文化商务大厦A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9126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0万元财产。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