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823号
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3号文化商务大厦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后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823号
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3号文化商务大厦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邦电力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金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后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