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3100号
原告:***,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长宁区联建新村20号3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静(系原告***之子),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长吉,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申村申徐2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康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付琰独任审理。
审判员  付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