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占,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1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江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