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恢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铜山县宏发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徐州铜山新区,送达地址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4号楼8**501室。
经营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铜山县宏发通信器材店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2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21)苏03执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铜山县宏发通信器材店银行存款54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执行过程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了和解协议书,本院作出(2021)苏03执3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字263号裁决书的执行。
2022年11月2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9)***字263号裁决书执行。
2022年12月26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了和解协议书,双方约定:1、双方签订新的[授权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确认2019***字263号裁决书的裁决由***支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执行款502635.49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同意***先履行执行案款100000元。2、***在履行[授权经营合同]期限内,可最多分12个月支付剩下的执行款402635.49元。3、如***在履行[授权经营合同]期限内违反双方签订的该合同任何一项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2019)***字263号的执行,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下的执行款402635.49元。4、恢复执行后,执行款、**履行期间的利息等一切费用,均由***承担。5、申请解除对***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小区4号楼8**501室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可以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263号裁决书终结执行。解除对***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小区4号楼8**5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