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45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无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无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虎山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望阳北路3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00C4栋02**02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1号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沛县。
被告:谢安全,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虎山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谢安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