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204民初431号
原告:广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中铁建大湾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广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大湾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212元,由原告广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