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4176号 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7元,由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来杏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