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211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国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1年12月入伍,1994年退伍。退伍后原告被安置在被告项目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平时工作随项目需要进行安排,原告月工资5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多次进行续签,最近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7月,后被告通知原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被告不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为退伍军人首次就业,根据《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简称意见的通知)》,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一直处于存续状态。2022年3月原告为维护权利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为维护自身***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未交社保的赔偿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本案中,因原告***此次起诉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未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直接向法院起诉,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杰
书 记 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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