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1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49号。
被执行人: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5楼506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的相关安装工程合同(共计7份)最终结算后,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仍结欠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0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406元,减半收取587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动履行激励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保险、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证券登记、无土地登记、无工商登记、无保险登记。
3.本院委托榆树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榆树市五棵树镇、不动产单元号:220182100205GB00003W00000000、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6)榆树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止。因房屋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李明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