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02执2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076130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858.9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干部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18日),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本院(2021)浙1102执510号案件已登记冻结,本案参与分配。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55858.95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