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02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瓯微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07613071A。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588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2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7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2024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02执18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