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298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07613071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7号楼瓯微大厦19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中国旅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1238P,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青田中国旅行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