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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与新疆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3293号 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赵x,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