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1财保267号
申请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恼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3902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台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中兴村11组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D1T3Y1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台能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6908.31元的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台能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908.31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05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