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敏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2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江西敏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谢家滩镇步行街23-25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852GM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游城乡新集镇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西敏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