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68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苏,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8142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183916。
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游城乡新集镇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302。
法定代表人:徐喜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李敏华,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亚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勰
书记员朱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