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苏,女,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8142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男,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183916。
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游城乡新集镇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302。
法定代表人:徐喜兵。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李敏华,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李中华,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华、李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华、李中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华、李中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瑞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华、李中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支克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欣欣
书记员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