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米德(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35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黎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现住黎城县,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米德(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24-1-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米德(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