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19民初3786号
原告: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24-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6303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原告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一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