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211号
原告汪清县世纪彩砖厂,住所汪清县。
经营者盛玉珠,厂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汪清县。
被告延边道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世纪彩砖厂诉被告延边道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清县世纪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0元,减半收取1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