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某某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3379459.8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晋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