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铭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浩铭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2023号
原告陕西浩铭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浩铭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浩铭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浩铭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陕西浩铭机电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百锁 审 判 员 牛 欣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宏
书 记 员 李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