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洲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130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甲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