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130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甲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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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