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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7996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山东某某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