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6民初5540号
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上隆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724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三墩行政村歪滘街121号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UU7Y8P。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上隆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上隆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上隆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