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鑫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中街村新乡中联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31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